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37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交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月26日01时39 分许,郁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 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砂河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