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5********,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区**乡**村**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经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5时许,在顺平县**乡**村村委会门口,被不起诉人郎某某于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因摆摊卖家具占地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互殴,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顺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邸某某伤情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郎某某伤情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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