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东,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6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康县“禾禾木”酒吧和朋友一起喝酒,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甘KCC***)行驶至康望线15KM处(康县林业局前),被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云台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现场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后被民警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30.91mg/100ml。
认定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1、书证:无犯罪记录证明;2、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3、鉴定意见: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关于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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