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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国权)(公开版)_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2017年3月26日因赌博被古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8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古浪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的小型普通轿车沿古浪县***镇***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小路”路口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7mg/100ml,后依法将其带至古浪县中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7月1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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