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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庆国)(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出生于1972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2********,汉族,大学本科,唐河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某某家属院。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患高血压未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唐河县城区新春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交警城区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将郑庆国带至唐河县中医院进行了抽血备检。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郑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4.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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