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郑**,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省**市**区**路******。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酒后在“滴滴车”平台叫了一辆“滴滴车”,“滴滴车”司机王**到达约定地点汉台区虎桥西路““小贝壳””海鲜店门口的路边后,被不起诉人郑**要求坐在该车的前排,因为该车前排副驾驶座位上放置的有手机,因此王**让被不起诉人郑**坐在后排,二人因此事发生争吵,后王玮下车,两人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 “小贝壳”海鲜店经理刘**将二人拉开。二人被拉开后,刘**给郑**妻子杨**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杨**,杨**随后给其父亲杨**和郑**的朋友刘**拨打电话说了此事。杨**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向王**、郑**询问事情经过,正在询问时,被不起诉人郑**扑向王**,王**就一直朝后退,被不起诉人郑**对王**进行追打。王**退至路边的花坛处,被绊倒在地,被不起诉人郑**用拳头朝王**的头部、身体其他部位进行殴打,后被杨**、刘**拉开。民警赶到现场后,对二人进行询问,正在询问期间,刘**赶至现场,用脚朝王**踢了一脚,随后刘**被现场民警控制。当晚民警将当事双方人员带至西关派出所进行调查后,王**前去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2018年06月21日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文书编号:(汉台)公(司法)鉴(法医)字(2018)54号),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王**全身多处被钝性外力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左足第一跖骨骨折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不起诉人郑**系自首,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人民币36500元人民币,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故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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