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3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乡***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阿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至6月15日夜里及凌晨时间,李某某秘密进入**镇**小区四期工地,盗窃建筑使用卡扣3000个左右,将所盗卡扣卖给**镇**小区**路东卖给**废品收购站。经阿鲁科尔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卡扣价值壹万贰仟元整(人民币12000.00元)。**废品收购站经营者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李某某所卖卡扣是盗窃所得,并且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于案发后对实际财产损失者王某某积极赔偿,得到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扣押的卡扣已发还。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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