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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旭东)(公开版)_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现住盘锦市大洼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聪,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辽M****3号蓝色宝来牌小型轿车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林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林友岗南500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2.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笔录、户籍证明信等;2.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本案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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