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471,汉族,小学,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54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忠、施某勤夫妻二人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自家废弃房屋院内,非法种植罂粟1010株,已经长成幼苗,经鉴定,随机抽取植物幼苗样本,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忠、施某勤夫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情节轻微,且二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忠、施某勤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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