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被害人范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平湖市**镇**公司**号楼**楼主管办公室内用剪刀将被害人范某某右面部划伤。
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范某某2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范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谅解书、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玉波、程金银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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