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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4月28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7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后将杨某某打伤。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男,66岁)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杨某某摔倒,致其左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杨某某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及诊断证明书等,证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郑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摔倒,致其受伤的犯罪事实。

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3.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被动到案。

4.和解协议,证明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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