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镇**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吉C****7号黑色速腾轿车行驶至双河乡陈大窝堡村与小城子镇张家窝堡村交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08. 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郑铁印,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6092210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福宁分场委二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铁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铁印酒后驾驶吉C7Z667号黑色速腾轿车行驶至双河乡陈大窝堡村与小城子镇张家窝堡村交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郑铁印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08. 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铁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铁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