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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公开版)_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1********131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家住广信区**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份期间,郑某某在明知叶某某(已判刑)出售给其的电动车电瓶系盗窃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并出售给他人,共计10次,收购金额共计6770元,从中获利285元。

    郑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主动到横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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