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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甲)(公开版)_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322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安图新合乡**村**组,现住安图县新合乡**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郑某乙,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3217,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小区**号楼**单元。

辩护人金某某,吉林诚图(安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相应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先后三次以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位于安图县新合乡****超市内进行盗窃。三次盗窃共盗得人民币6000元和三盒长白山牌香烟。经鉴定,盗窃三盒长白山牌香烟价值人民币叁拾元整。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系被动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已赔偿被害人郑某丙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郑某丙陈述;

3.现场勘验、搜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吉林九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安图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无犯罪证明、智力残疾证、谅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系案发当时精神状态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且具有限定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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