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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诈骗案)(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小名小伟伟,代号“猴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省*********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尚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2020年3月2日至同年4月2日)。因该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9日至同年3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杨*(本院已提起公诉)经黄**(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介绍,于2019年1月,偷渡缅甸果敢,加入到该地区在“*酒店”开设的专门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的公司——“*有限公司”,被公司任命为管理后勤的总经理,代号“小白杨”。随着公司人员扩大,该公司使用英文字母进行分组管理,并不停地鼓动、拉拢新人进入公司,逐渐形成了对新人的培训、上岗诈骗、业绩考评淘汰、分级管理和分红提成的整套制度和业务流程,公司业务员小组有20余组,每组几人至十几人不等,人员有300人左右。该公司诈骗方式为:让业务员使用网络社交平台大量添加好友聊天,瞄准国内单身大龄女性,骗得感情信任后,推荐公司后台操控的“新浪娱乐”赌博软件,以先期返利、提现的方法诱骗他人继续大额充值,待时机成熟,后台操作让其全额输掉,简称“杀猪盘”。杨*在该公司期间,为公司拉拢、管理后勤,获取高额工资和分红。

2019年3月28日,陈*由代号“大力”的人介绍,带领黎**、陈*、陈*等人偷渡缅甸果敢,加入到“王者国际”诈骗公司,许**、被不起诉人郑某二人经黎**、陈*介绍之后也偷渡缅甸加入该诈骗公司,与黎**、陈*等人均被分到Q组,由陈*任组长,实施“杀猪盘”诈骗活动。同年5、6月间,陈*与以上Q组成员陆续回国,退出该公司。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在该犯罪集团中所处层级较低,加入时间较短,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为从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本案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认定为非法所得的应依法予以罚没处理。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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