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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程轩)(公开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生于********日,身份证号码622823********1817,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农民,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庆阳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习,家住甘肃省华池县************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庆阳***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成立于2014年11月份,该酒店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路***广场***座***楼至***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酒店内部为股份制,由王某某、王某甲、李某、袁某、王某乙、王某丙共同以各自购买的***广场***座楼层入股。期间,袁某、王某乙和王某丙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以自己在***酒店入股的楼层作抵押向梁某某以二分五的月息,每人借款150万元用以酒店装潢,2016年11月初,该酒店开始试营业。借款到期后,因酒店三名股东未按期还款,梁某某便指派公司员工到***酒店讨债,讨债未果。此后,从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10月20日期间,梁某某、梁某多次纠集朱某某、李某某、张某、马某某、齐某某、许某某、严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樊某某、高某、李某某、李某某、鄢某某、刘某某、齐某某(以上十八人已起诉)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等人前往***酒店通过身穿红色“讨债”字样马甲驻守酒店,聚众造势,在酒店内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字样横幅、贴封条,在客房门上书写“已抵押,禁止入住”,用万能胶破坏电梯按钮及电源设备、辱骂酒店工作人员和在酒店放置折叠床24小时轮流值守的方式讨债,梁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讨债持续21个月,干扰酒店正常经营。其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参与讨债一次,数小时后即被公安机关带离。暴力讨债期间,***酒店股东王某乙向梁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176万元,袁某归还梁某某本金及利息105.25万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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