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甲,曾用名郜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3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郜某甲通过微信认识张某某,冒充通渭县财政局副局长的身份骗取张某某信任后,以给儿子交学费、出差购买飞机票、给领导送礼等为由,先后骗得张某某6266.66元。案发后,郜某甲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郜某甲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