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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郜某甲)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甲曾用名郜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3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郜某甲通过微信认识张某某,冒充通渭县财政局副局长的身份骗取张某某信任后,以给儿子交学费、出差购买飞机票、给领导送礼等为由,先后骗得张某某6266.66元。案发后,郜某甲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郜某甲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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