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现住商水县巴村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PBN**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商水县巴村镇巴村街,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郝某毛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郝某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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