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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万忠)(公开版)_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5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蓝色无牌三轮车,从古浪县***镇**号点出发,沿省道3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后,沿国道3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加**米处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依法将其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6月1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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