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乡***沟**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蓝色无牌三轮车,从古浪县***镇**号点出发,沿省道3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后,沿国道3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加**米处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依法将其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6月1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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