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光强)(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现住利辛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文州路与泰鑫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9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