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无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转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3日一次退回无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无棣县公安局于6月2日一次退查重报,7月2日二次退回无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无棣县公安局于7月31日二次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马凤花(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物流渠道从刘懿(另案处理)及其他上线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习酒、赖茅、西凤酒、泸州老窖、绵竹大曲、剑南春、竹叶青、汾酒、古井贡酒、郎酒、杜康、五粮液等白酒,随后通过微信、物流渠道向福建厦门、湖南衡阳等地销售,一部分白酒平价销售给郭庆峰、郭娜娜、郭忠霞、张焕芝等人,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金额为321727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帮助马凤花收货发货,销售数额为127007元。
案发后郭某某自愿缴纳违法所得7万元,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缴纳违法所得、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建议无棣县公安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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