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与本组村民郭某乙因为修路的事情发生纠纷,后郭某甲持锄头将郭某乙的头部打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郭某甲与郭某乙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郭某乙的住院医疗费一万元,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十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属民间邻里矛盾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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