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610523200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省渭南市大荔县人,家住渭南市大荔县**村**号,系**高速铁路技工学校在读校生,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3时许,在临夏市**宾馆1201号房间内,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趁朋友敏某某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敏某某的黑色VIVO.X21手机一部,并盗得该手机微信号绑定银行卡内的12358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黑色价值119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敏钊人民币共计1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情节,且郭某某系在校学生,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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