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20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3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3月0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3时许, 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镇**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2.3mg/100ml。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9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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