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家住泸水市**镇段**村委**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福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李某某邀约下驾驶车辆载着被告人李某某连同胡某某等人到被害人何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并由被告人胡某某、月某某、段某某等人手持砍刀、钢管将被害人何某某砍伤,结束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连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撤离现场,事后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安排下,由被告人郭某某抵包到泸水市公安局签署赔偿协议。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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