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大连**集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郭某某于2020年6月7日凌晨1时16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2的“宝来”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沙河口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联路西安路下桥口处时,被警察查获。经鉴定,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4.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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