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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文博)(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郭**,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719**********,高中文化,农民,家住西和县******。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2时许,郭**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客车行驶至******基地门口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郭**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9.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文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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