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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来胜)(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河津市**供水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河津市**街**楼**单元**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满后,于2019年9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1日,因本案移交河津市公安局被河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打麻将过程中得知 师**(另案处理)有倒卖被盗摩托车的犯罪前科,便找师**帮自己买一辆摩托车自用。2018年7月2日,在河津市****门口,师**在以3500元的价格将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卖给郭某某。经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某某某在韩城市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某某某。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800元。案发后郭某某到河津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涉案摩托车现已追回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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