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高平市**化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现住山西省高平市**路**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E****3的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高平市泫氏西街实验中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