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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高平市**化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现住山西省高平市**路**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E****3的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高平市泫氏西街实验中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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