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8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96********,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牧野区,住新乡市牧野区新中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新乡市公安局牧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新飞大道由北至南行驶至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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