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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6812,满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绥中,住绥中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9时30分许,在绥中县**乡**村王某某家地里,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土地所属问题与王某某发生口角至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某某用锄头将王某某头部、肩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轻微,并且郭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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