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街**(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街**村**里**)。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1时03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晋A****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巷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将在机动车道内驾驶太原3****号电动自行车、未按交通信号由北向东左转弯通行的某某某碰撞后碾轧,造成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01****241号)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赔偿某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00元,并已取得某某某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