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治市某某局工作人员,住长治市潞州区某某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等人在长治市潞州区太行西街双创梦工厂东门“某某烧烤”饭店吃饭,看到梁某乙的哥哥梁某甲要在其越野车前解手,后郭某某上前与梁某甲进行理论,理论过程中梁某乙与郭某某产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梁某乙持酒瓶将郭某某鼻部打伤,郭某某用拳头将梁某乙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梁某乙右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8日双方互相谅解对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与对方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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