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性,1957年4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5704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0时许,郭某甲在其家位于王阁村的猪场独自一人饮用四两“古井贡牌”白酒,然后驾驶甘MD3***号小型轿车前往正宁县城寻找其孙子郭某乙。21时40分许,郭某甲醉酒驾驶车辆行驶至县城南二环东口附近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郭某甲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后民警将郭某甲带至正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
2020年10月5日,**省中诚司法鉴定所(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732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44.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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