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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甲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6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乡**村**号,务农。2019年10月2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9年10月3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2019年10月16日,郭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多次在迁安市**有限公司山上盗窃杨树30余棵,变卖后获赃款1900元。2019年10月18日,郭某乙再次在迁安市**有限公司山上盗窃杨树时被当场抓获。2020年3月20日,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乙、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盗窃杨树47株,蓄积4.322立方米,价值1822.8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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