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家住**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甘******”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小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县**乡**村路段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郭某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1.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三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