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6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上饶市信州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20时10分许,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江西省201省道上饶市广信区郑坊镇楼村村路段进行酒驾查处时,查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赣ET8577宝马X5轿车。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送检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测定,其含量为110.6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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