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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正桃)(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6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上饶市信州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20时10分许,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江西省201省道上饶市广信区郑坊镇楼村村路段进行酒驾查处时,查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赣ET8577宝马X5轿车。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送检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测定,其含量为110.6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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