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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玉)(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辽A****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方李线0公里加800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驾驶车辆及采血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口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亲笔供词,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应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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