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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立岩)(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220724198008173210,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新民**社,户籍地扶余市**乡**村,现住宁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违法发放贷款,于2018年12月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6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隋某某向松原市宁江区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万元业务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调查核实申报材料从而草率发放贷款,致使该笔贷款至今未能归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积极挽回经济损失。

(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某、奚某某、周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郭某某属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悔罪表现明显,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属犯罪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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