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83********,汉族,大学本科,系渭南市西交康桥初级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小区**号,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13日重新将郭苏云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陕CYG***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载其儿子杨某某、其表妹刘某某沿包茂高速公路延安至西安方向行驶至759km+600m处,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车辆撞于右侧隔离护栏,造成郭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2020年5月8日杨某某经铜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2020年6月5日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杨某某、刘某某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在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无对抗侦查,隐匿事实和证据的行为,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支付了伤者的各项救治费用,积极赔偿了路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