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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让应)(公开版)_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现住:山西省永和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高霞,永和县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永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7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无牌照红色轻骑王125型普通摩托车(载乘车人:刘某某)。沿永和县境内东征旅游线行驶至18km+450m处时,摩托车驶出路面,坠入路边田地里,造成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受伤,刘某某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情况,文书卷P1;

(2)、受案登记表,文书卷P2;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户籍证明,证据卷P13;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据卷P2-10;

(5)、永和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证明书,证据卷P33;

(6)、当事人(郭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据卷P34;

(7)、山西省候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晋候司鉴中心(2017)毒检字第103号,证据卷P36-44;

(8)、永和县人民医院郭某某诊断证明书,证据卷P54。

(9)、阁底乡阴德河村民委员会证明刘某某埋葬于该村阴德河村,证据卷P55。

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21-23;

可以证明:案发的时间:2017年2月17日10时左右;郭某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妻子刘某某从家中阴德河村去往小坪村。途中因为,操作不当摩托车骑出路面,造成自己受伤,妻子死亡的交通事故;摩托车没有手续;他没有驾驶证;没有与其它车辆碰撞,属于单方事故。

3.鉴定意见:

(10)、永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永公交认字(2017)第0004号,证据卷P47-48,认定本事故: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负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另外,被害人刘某某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妻子,本案没有社会危险性。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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