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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公开版)_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0229********221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侯某某在网络上认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侯某某在自愿的情况下发送了一些本人裸照以及没有穿衣服的视频给郭某某。同年5月22日,郭某某以侯某某的裸照以及没有穿衣服的视频威胁侯某某,要求其转账一万元给自己。因侯某某没有一万元,便将微信里的4896.25元转了4000元给郭某某,郭某某并要求其补足一万元。当日晚上侯某某以女儿上学需要缴纳学费为由,请求郭某某转回了2000元。后郭某某在和侯某某聊天过程中,听到侯某某女儿想要购买玩具,又主动转回100元给侯某某。郭某某因为侯某某惹他生气了,再次使用裸照以及没有穿衣服的视频相威胁,要求侯某某转账2500元给自己,在侯某某转账之后,郭某某觉得侯某某比较乖,遂将2500元钱直接退回侯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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