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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金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宇雷路厨段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8.4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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