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以湛公诉字(2020)0006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湛江市君豪酒店KTV喝酒。5月20日0时50分许,金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途经湛江市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现场对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但金某某拒不配合。后侦查机关提取金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48.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当时醉酒程度较轻,未有严重情节;且其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金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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