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21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苑**幢**单元**室,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苑**幢**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平湖市**街道**新村**幢楼下与邻居肖某甲、肖某乙父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后动手推倒被害人肖某乙并按在马路的路牙石上面,致使肖某乙左肩背部受伤。

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被害人肖某乙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肖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和解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肖某甲、柯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