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金某某,曾用名金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贺某某(另案处理)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多盒“极品伟哥”和“每粒坚蟲草精”,在明知“极品伟哥”和“每粒坚蟲草精”为壮阳保健品,仍在二人共同经营的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双鹊路146号双鹊保健品店内进行销售。公安机关依法从金世贤处扣押“极品伟哥”9盒、每盒1片;“每粒坚”蟲草精6盒、每盒1粒。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查获的“极品伟哥”和“每粒坚蟲草精”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转办单、案件线索移送函、涉嫌犯罪案件扣押财务及相关证据移送清单、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报告、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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