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金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7********,傣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盈江县平原镇**社区**组在时任社干杨某某、金某甲、向某某、方某某、万某某、金某乙、金某丙的带领下,未向相关主管机关申报,将位于盈江县平原镇**社区**组的原盈江县**小学集体土地以人民币1728000元价格私自转让给荣某某(另案处理)和杨某甲,七名社干从中获得荣某某给予的好处费每人10000元人民币,卖地款已于当年分发到**村民小组各家各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村民小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系集体行为,金某甲系时任社干,且其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该宗土地现已通过缴纳出让金获得合法使用权,对社会危害不大,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10000元系违法所得建议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