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号**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号******沿********由****行驶至********,与****的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受伤,随即钟某某报警,未离开现场,***被送往经*******救治于当日死亡。当日,民警将钟某某的血液送往*********进行酒精定量检测。****年**月**日,钟某某与***的子女达成谅解协议和赔偿协议,钟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万元。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
经*******鉴定中心鉴定:***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钟某某的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