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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振南)(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赣州市**服务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兴国县**镇**路将军桥下路段时,被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兴国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封存并送检。经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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