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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医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安远县孔田镇出发,沿国道G238由安远往定南方向行驶,前往定南县城。19时39分左右,钟某某驾车行驶至定南县龙塘圩镇缪某某家门口路段时撞到行人缪某某,造成缪某某当场死亡,赣******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钟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定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钟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所送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赣******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57.6-63.0km/h。赣******车辆转向系及制动系、灯光系安全技术性能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要求及该车辆技术要求。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缪某某近亲属就民事方面达成赔偿协议,钟某某赔偿缪某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60800元,缪某某近亲属对钟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钟某某无前科;案发后,钟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与被害人缪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到位,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认罪、认罚。综上,可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钟某某适用不起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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